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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应取消“矫治”中的制裁功能

据《法制日报》报道,“《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05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国内各地的劳教所也将更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笔者认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劳教”制度,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将人权保护写入宪法、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裁违法行为的制度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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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植树抵罚金”的引入

【内容摘要】文章从邵武法院林业庭的一则盗伐林木具体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传统罚金刑本身以及其司法适用中所带来的缺陷,在介绍外国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应引入“植树抵罚金”作法,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 植树抵罚金
一、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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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裁判文书使其审判权得以实现。以处罚最严厉的刑法来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正确执行,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制裁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律的权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处理社会事务范围不断扩大上升,出现了所谓对法院裁判“执行难”现象,笔者认为至今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未引起充分重视是原因之一。因而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分必要,这对实践中一定程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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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庭审结构及其运行现状

庭审结构,也称庭审方式,即法官采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审理案件所形成的庭审结构类型,庭审结构决定庭审的功能。
一、我国现行“控辩式”的刑事庭审结构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构建的,具有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1]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淡化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精髓,可视为折衷主义刑事诉讼结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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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足于客观立场解释刑法

站在主观立场还是客观立场解释刑法,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立足于客观立场的解释,将犯罪看作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这种解释论重视的是人的行为,而作为科刑基础的行为是现实的行为,只要没有现实地表现于外的行为,个人就不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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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正当化事由,或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各国立法普遍规定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实践中并非只有两种正当化事由。理论上根据立法是否规定对正当化事由加以分类: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包括依法令行为、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很少有人涉及,认定时便五花八门,我们今天谈谈自救行为和义务冲突两种超法规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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