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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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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拒证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中,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作为证据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证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得较粗陋残缺,以致于证人拒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比比皆是,,成为一个颇为棘手的现实问题。全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3%。据统计,叙永法院近三年审结的650件刑事案件中涉及证人证言的有510件,证人出庭的仅有12件,证人出庭率仅为2.3%,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拒证未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讯问,无疑使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极易造成程序不公乃至实体的处理不公正,业已成为严重制约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本文拟对证人拒证的危害、成因以及如何完善略作粗浅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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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1]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2]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类似的情形称之为追并犯。[4]但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本文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作一些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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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①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都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
1、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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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在此背景下,对多人共同致伤的案件,实践中往往刻意地要求办案人员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以致使此类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共同犯罪在当前轻伤害案件中的适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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