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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试析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对于我们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要有特殊犯罪主体的犯罪起决定性作用。
一、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演变
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的规定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79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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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致害人”范围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一)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如何正确理解“共同致害人”的范围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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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律师在场权在刑事诉讼中作用探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走向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方面迈进重大的步伐,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在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方面有了重大发展和突破。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历经近20年的时间,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原有刑事诉讼的模式和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和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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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棰楚之下 何求不得”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自古道:“棰楚之下,何求不得?”[①]当一个人被折磨到生不如死、心理防线完全崩溃的境地时,便很有可能按照司法工作人员的明示或者暗示“完成”其口供,甚至于被刑讯者因为不能忍受惨无人道的折磨,陷入精神异常状态,不仅按照刑讯者的要求全部供认,还会无中生有,故意加重、杜撰犯罪情节,以求从这种折磨和痛苦中尽快解脱出来,因而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甚至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虽然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由于司法实践中仍相当普遍的存在,以致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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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下)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会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事判决如果要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而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又会和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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