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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略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在配套制度上需加快建设步伐。只有从立法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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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个案考量与思考

笔者最近审查逮捕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刑满刚释放)二月内利用行使的摩托车五次抢夺但总价值未达到2000元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2]18号)》(简称解释,下同)之第一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三)(四)项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之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抢夺数额应当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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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上)

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尽管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有部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刑民交叉案件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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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内涵

熊选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是修订后刑法的新规定。此类人员作为贪污罪的新型主体,在理解上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苗有水:该规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理论界有人将这一款规定的贪污罪称为“特别贪污罪”,以区别于前一款规定的“普通贪污罪”,不无道理。这一特殊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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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熊选国: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较为常见。这类案件通常称为“内外勾结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引发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如何定性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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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件透视刑诉法相关条文立法弊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下称14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在申诉后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以下简称170条3款)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两条规定的实质是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扩大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刑事案件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司法救济途径。但事与愿违,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不仅上述目的未能体现出来,而且在理论上也产生了一些困惑。本文视图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剖析,透视这两个条文的立法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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