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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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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为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不尽合理。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浅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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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力系统“隐性职务犯罪”

引子:今年来,我国电力系统暴露出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但现在查处和整改的重点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常见的职务犯罪,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种类的职务犯罪缺乏应有的重视,但后者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更具有系统性和根本性,笔者称之为“隐性职务犯罪”,特著此文以期引起各界的重视。
关键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国有企业
一、“隐性职务犯罪”现状
本文所谓的“隐性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仅仅是对一些常见的、公开的、表面合法的而实质上是职务犯罪行为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目的在于将这些表面合法行为的实质暴露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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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行为,规定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这在我国刑法中是比较少见的。这意味着,只有在被告人杀害了被绑架人后,才能判处死刑,否则犯罪情节再恶劣,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被告人杀害了被绑架人,除非他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否则,就必须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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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视野中的自首之我见

做好自首准备才去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的;或者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或者虽然自首了,但无悔罪表现的;公开犯罪之后,无路可逃被迫自首的,对此有人主张不能从轻,罪该处死的应处以极刑;否则即是钻自首的空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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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罚金刑,本文拟就罚金刑作初步的探讨。
一、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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