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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刑事拘留不宜一味适用较长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刑事拘留的,其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应不超过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是,目前一些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随意性较大,不严格区分具体案情,一味适用三十日的情形;有的办案人员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涉嫌犯罪事实,反复使用刑事拘留,拘了放,放了再拘,形成事实上的以拘代侦。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办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因为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规定理解片面;也有的是办案人员工作繁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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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应扩大主体范围

性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有资料显示,我国的性病发病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趋明显。为遏制性病的传播,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补充,设立了传播性病罪,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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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尚须完善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是这项制度在立法设计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一、收监执行的情形有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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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亟待四大提升

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开创新局面,亟待实现四大提升。
一、理论提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理论提升,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长期困扰预防工作开展的两大课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问题;二是为什么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预防的职权。日前尚未形成职务犯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法理研究也没有形成科学、系统、权威的理论。
二、立法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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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立法完善构想

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将金融诈骗罪规定为8个罪名,法条却只对其中3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明文规定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其余5个罪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对立的观点。
本文针对金融诈骗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阐述相关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肯定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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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认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被告人认罪”无疑是一个“关键词”,也是“意见”适用的前提,本文拟就“被告人认罪”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被告人认罪”的理解   “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是对被告人所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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