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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主犯未到案情形下从犯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应根据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事实中的作用为标准区分主从犯;在主犯未能到案情形下,如现有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是从犯抑或不能证明是主犯的,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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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码抑或按数:决定拾卡取款之行为性质

早在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于此之前的2008年,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指出: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ATM机)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包括刑法学大咖张明楷在内的专家们却是各持其说,可见学理上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裁判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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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开庭制度理解适用的检视与思考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于原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做了根本性修改,取消了二审原则上全部开庭的规定,赋予法官在此问题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这一新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不能囿于简单的表层文义对比,而应当在宏观的立法背景之下,并结合新刑诉法内在运行逻辑,探究其深层制度目标及应然涵义,明确其保障被告方诉权、推进二审开庭的立法原意。以此为指引,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二审开庭落实情况的不足,可以从制度惯性作用、程序性制裁缺位、运行前提条件不足等方面剖析成因,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 刑事二审开庭 新刑诉法 自由裁量 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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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及立法完善

【内容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资金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民间资本的庞大性也不断地突显出来。民间资本拥有者并不希望以银行存款等方式来管理自己的闲置资金,于是,高利润回报的资金管理方式应运而生。这样的市场环境,正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的温床。非法集资行为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本身是一种严重破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罪名和行为的定性上,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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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累计数额较大属于挪用公款严重情形吗

【案情】
田某原为乡镇镇长,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2月1日挪用公款49000元用于营利活动、2月6日挪用1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2月17日挪用21000元用于营利活动、4月22日挪用11000元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前,田某退还全部赃款。
【分歧】
对田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情形中的多次挪用,存在不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田某四次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中的多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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