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第四十三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然而,嫖宿幼女行为可能发生于2015年11月1日“修九”生效前,就会产生刑法溯及力问题。设例:甲男于2015年10月30日当晚,支付五千元嫖宿了幼女乙,后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应如何处理?《中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问题处理规则,即应当优先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更为有利时,例外地适用轻的新法。现在的问题是,本例中“甲嫖宿幼女乙的行为”适用旧法或者适用新法究竟哪一个更有利于甲?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旧法与新法所涉罪名的刑罚轻重予以衡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标准研究
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但时隔六年以来,立法再无新增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却并没有涉及审判实践中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在当前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的背景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独木难支。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案情简要】: 2015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杨某酒后前往屏边县新现乡新现街周某某、刘某、李某某合伙经营的新起点KTV,欲无故毁损KTV内财物,被告人杨某先到二楼大厅吧台处与老板聊天,被告人江某某随即提起一把斧子到二楼大厅,先后砸烂大厅里面的两张方形玻璃桌,被告人杨某随后使用吧台处的凳子将吧台旁边的一张方形玻璃桌砸坏,两人离开大厅时,被告人江某某又把摆放在二楼大厅进门处的一张圆形玻璃桌砸毁,后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的桌子价值人民币3300元。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被告人江某某、杨某以寻衅滋事罪,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构建
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一项重大创新,《规定》除了对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程序规定外,还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提前至检察审查起诉阶段[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主动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2],但与审判阶段较为具体的操作规程相比,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则较为笼统,即仅明确职权,对于非法证据如何发现、核实以及依何标准进行审查排除等关键问题则是语焉不详。本文中,笔者拟就该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有所裨益。
浅析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完善
摘要:刑事见证人在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以及证明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法律规定和制度实践运用上均凸显不足,亟需我们加以完善,确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一则案件看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
【案情】 被告人胡某因与被害人韩某发生口角,遂报复韩某将韩某杀害。并将韩某的尸体肢解为五块,套入纸箱中。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照办。后因尸体腐烂,被抓获。 【分歧】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理由是张某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属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的本来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因此对张某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