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三人驾车在国道312寻找作案目标,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杨某甲故意剐蹭姚某驾驶的大货车,随后将货车逼停。下车后,杨某甲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需修车为由,并以语言威胁向姚某索要550元。姚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五人抓获。通过讯问,杨某甲等五人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多次合谋开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车费的事实。
【分歧】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杨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三人驾车在国道312寻找作案目标,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杨某甲故意剐蹭姚某驾驶的大货车,随后将货车逼停。下车后,杨某甲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需修车为由,并以语言威胁向姚某索要550元。姚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五人抓获。通过讯问,杨某甲等五人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多次合谋开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车费的事实。
【分歧】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杨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