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又是刑法适用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围绕该罪,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继98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随后出台的有2001年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围绕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新的争议和困惑,下面谈谈个人的几点浅见: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性质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