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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什么是吸收犯?刑法学界观点大体一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 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②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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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四个问题

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其各自制定的、共同制定的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通常,司法解释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高法律应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多年的刑事司法解释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中,至今仍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们。
■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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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

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是刑事诉讼中持久不衰的话题。而刑事证据“确实性、充分性”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与传统的刑事证据“三性”间的关系如何?如何才能达到刑事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将是本文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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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设立及其运作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庭审前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当初提出时,有些让人惴惴不安,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但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已渐渐显现出其自身价值,它完全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一现代诉讼理念。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此仍议论纷纷,褒贬不一,主要原因是对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加之其具体运作尚无可借鉴的模式。因此,统一认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乃当务之急。笔者现就此略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设立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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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特别是一些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如受贿案、强迫交易案、自诉轻伤害案等,证人证言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证人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言,作出与之相反的陈述。这一现象的普遍出现,影响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如何判断翻证的真伪,刘’刑事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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