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没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财产刑的特别规定,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会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财产刑。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以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大多判处罚金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以是否缴纳罚金作为是否判处自由刑的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大部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对这类群体不宜适用财产刑。理由如下:
浅议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适用缓刑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大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被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坚决贯彻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又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的看来,这些缓刑罪犯大都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后,罪犯所在基层组织的群众认为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是恰当的,社会效果是好的。
总的看来,这些缓刑罪犯大都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后,罪犯所在基层组织的群众认为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是恰当的,社会效果是好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曾经研究过这样一个案件:韩某系河南省禹州市医药站职工,曾向屈某、王某称自己承包了三门峡第三制药厂的强力Vc银翘片的产品销售,用真实身份以共同投资为名与屈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违约责任,被对方当事人以诈骗现金28万元之嫌报案。此案讨论时引起争议,其焦点是:此案韩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
这样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研究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研究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职权论”更符合司法实际需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宜用人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担保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并不涉及财物,是纯粹的人格担保。
对犯罪单位有必要进行诉讼保全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执行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是惩治单位犯罪的有效手段,不但能追还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单位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罚金刑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作用。针对罚金刑不能有效执行的现状,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