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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现出上升势头,由此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如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对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维护。笔者现就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在同仁中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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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一、有关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学说  (一)从一重处断
这是追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通说,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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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犯作精神病鉴定应规定"起终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办案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出现偏差,不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处理,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立法原意。《刑事诉讼法》对各个诉讼阶段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果在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嫌疑,又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应依法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避免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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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占有赃物如何追缴

对第三人占有赃物如何追缴,既是司法人员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交易安全,即购买赃物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实际问题。而目前,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尚深入研究。从目前理论研究现状看,只涉及一般善意取得问题,尚未涉及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和民法理论,对第三人占有赃物如何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赃物应当追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如果犯罪分子已将赃物处理给第三人,应如何从第三人那里追缴? 对此,笔者认为,已将赃物处理给第三人,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第三人恶意占有赃物的,应予无条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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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伤害案件的调研

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恶性暴力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为减少、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西城区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针对其案发特点和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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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大批涌现,随之带来农村土地开发、土地批租的热潮,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借机侵吞、占有、挪用公共财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到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处理。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我院2001年至2003年7月受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分别为3件、4件、6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广泛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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