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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纠正罚金刑适用中的误区

笔者发现,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罚金刑时出现以下几种错误倾向,有违立法本意,应予纠正。
其一、案件未经开庭并作出判决即责令被告人或其亲属预交罚金,形成了事实上判决前的“有罪推定”,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体现的无罪推定主义,又违反了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规定的罚金依判决确定原则。
其二、判处罚金数额偏重被告人实际交付能力而轻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违背了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规定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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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承担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确定证明责任,实质上就是确定谁负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我们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理解,在刑事诉讼(自诉刑事案件除外)过程中,只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才有权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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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没有辱骂孙某,但孙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党某、乔某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党某、乔某不分青红皂白对杜某进行殴打,分别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对杜连砍数刀。孙某在明知打错人的情况下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经鉴定杜某属于轻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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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前言
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被称为“再审程序”。当前,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此,笔者仅就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略抒己见。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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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驳回起诉”与“宣告无罪”适用

驳回起诉和宣告无罪作为终结诉讼的两种法定方式,只能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笔者仅对适用“驳回起诉”的条件和驳回起诉与宣告无罪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研究,以供商榷。
一、适用“驳回起诉”的法定条件及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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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如何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如果特定的损害结果不具备,犯罪自然也就不成立。因此,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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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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