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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从一案看体系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应用

引言
法官判案,最重要的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对法律应用最多的莫过于法律条文了。案件事实查清后,如何运用法律,法官们往往寻求法律条文的支持,引用法律条文也是书写判决书的基本要求。在审理郑某等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泗阳三庄汉墓群内的一座汉墓一案时,因这类犯罪在泗阳法院尚属首例,承办人遇到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定的阻力,查找司法解释,也未能找到答案。该案审判人员经过研讨成功运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准确把握了相关条文的涵义,正确定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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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刑事二审听证程序的若干构想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的,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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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均衡原则对定罪的影响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受到处罚,罪刑均衡原则决定行为人所受刑罚的轻重,但刑罚的轻重往往取决于罪名的不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定为重罪则其刑罚必然较重,这就有可能破坏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在定罪中必须考虑罪刑均衡原则的作用,而不是机械地将罪刑均衡原则牢牢限定在量刑这一领域。

  关键词:刑罚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定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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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中止的一点思考

对于绑架人质后而尚未开始勒索财物行为,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就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的,是否构成绑架罪的中止?根据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行为一旦完成,绑架罪就构成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存在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犯罪中止的构成,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相当的处罚原则,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作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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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窝赃及销赃罪与主罪之间的依附关系

一、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窝赃行为;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的销赃行为。这两类情况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与衍生它的主罪之间的依附关系。  案例一,肖军窝赃罪。1998年2、3月间,肖军之子肖景波(15岁)多次潜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的通讯器材仓库,窃取电台、电话、电缆线、军用电池等军需物资和其它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8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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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权保护如何落实

被害人是指控犯罪的一方。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无异是诉讼主体,承担着提起诉讼直至诉讼终结期间的一系列权利和活动。笔者在此不加赘述。仅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诉权如何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制定时,规定被害人处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修改后的96年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诉讼中地位得到加强,规定为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有权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按照这一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主体,和公诉人一起成为控方,享有一定的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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