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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恐怖组织犯罪研究

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已经出现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第一百二十条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面对恐怖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危害日益严重的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与恐怖活动犯罪有关的刑法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与修改,提高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对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的惩治力度。但是,无论是在该修正案,还是我国现有的其他刑事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恐怖组织”这一概念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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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诈骗分子为了实现对非法利益的追逐,通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使二者不易区分。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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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挪用公款利息之计算方法

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对于挪用公款所生利息虽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是其作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损失或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毋庸置疑。司法实践中,如何追缴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因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做法不一。为统一执法,笔者谈谈自己的拙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共罗列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根据挪用公款的不同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利息追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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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条中转化犯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对于第二款的规定,在理论上认为,前半部分属于结果加重犯,后半部分属于转化犯,即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转化犯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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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初探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是目前法院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内容之一。由于这项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尚未在全国法院形成统一的模式。笔者总结自己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尝试的做法,从优越性、适用范围、操作方式、存在的难点等方面对该项规则进行有限的初浅探涉。
一、推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的优越性。
1、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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