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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网友)刑事诉讼的独特价值与司法人员观念的更新

肉刑无论是从作为一种刑罚还是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工具——既获得被告人的有罪陈述或者取得犯罪的证据的工具,在清未的法制改革之中就已经明令废除了;并且,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疑罪从无”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予以确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疑罪从轻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固然,在上述两种不正常的现象之中不泛有公报私仇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媒体暴露出来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个案来年,大多数的司法人员在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时候与当事人并没有什么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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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抢劫与妨害公务的界定

【案情】
2002年11月29日,山东省苍山县村民徐某同本村村民张某等三人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鱼叉、线网等工具来江苏省邳州市境内作案。在盗得几只鸡后,转而寻找新的盗窃目标,路遇公安巡逻民警,为逃避盘查,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民警遂紧追抓捕。在逃跑途中,徐某等人驾驶的三轮车不慎翻倒,徐某等人弃车徒步而逃,民警和随后赶来的村民继续追赶。徐某等人为逃跑方便,先是乘村民王某不备,夺下其自行车一辆,后又分别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夺取了前来追赶他们的民警和村民的摩托车四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徐某被当场抓获,张某驾驶其中一辆摩托车逃离。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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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不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二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二、这类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即说明案件本身具有侦查内容;其三、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当然负有侦查义务,而人民法院并无侦查权力,亦无侦查义务。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动作中,其弊端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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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须防误区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其贯彻了刑罚个别化原则、行刑教育性原则、行刑社会化原则和行刑经济性原则而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有效武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却不能真正把握好适用缓刑的标准和条件,在适用缓刑时步入不少误区,导致一些缓刑判决产生了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误区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在适用缓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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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

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词意看,“强拿”即是以强制方法拿走,“硬要”主要指蛮横、强硬地无理索要、占有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即为无合法理由,以强制方法(包括暴力)索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现实中许多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所以认真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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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不仅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认真审查认证,以去伪存真,从而由证据事实推导出合情合理的犯罪事实,为最后的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 证人证言 审查认证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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