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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司法公正与严防酷刑

编者按
这是作者参加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上的发言。作者向国际友人介绍了我国对司法公正和严禁酷刑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同时也介绍了中国刑事法律中的一些新理念和新做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酷刑一般指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故意施加的不人道的刑罚,既包括对人施以肉体上的剧烈疼痛,也包括对人施以精神上的剧烈痛苦。司法公正一般指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法官的形象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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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

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力设备”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以致在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死刑时认识很不统一。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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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侵占物作质押物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00年1月26日,通过他人介绍,用非法侵占的公爵王轿车(价值27万元)作抵押,从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隐匿赃款,拒不交待去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用所侵占的财产作贷款质押物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经查认为,虽然被告人潘某用侵占物作质押物与银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的行为是事实,但被告人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从签订到履行都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特征,指控被告人贷款诈骗的事实与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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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挪用公款罪中的“营利”

挪用公款罪是1997年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诸多同志以极大的热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至今仍争论不休。虽然,囿于个人价值取向和见识,其观点各有偏颇,但应当承认的一点是,这些观点的激烈碰撞,至少为该罪的更理性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中“营利”一词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营利”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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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应定抢劫罪

读了卞文斌同志2003年1月31日在中国法院网上发表的《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应如何定罪》一文,不敢苟同,卞文认为该案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其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把刑法学理论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凌驾于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上,片面理解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应定抢劫罪,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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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银行卡诈骗罪

近来,笔者连续办理了数起金融诈骗案件, 发现犯罪分子使用了相同的作案手法:先是从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旁偷窥他人银行卡(主要是银行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然后利用电脑和磁卡读写器复制银行卡,最后再通过自动柜员机使用复制卡窃取他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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