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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进行敲诈属牵连犯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静为图钱财,于2002年4月2日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某银行一营业部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随后,张静写了两封匿名恐吓信,分别邮寄给上海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和某大酒店的总经理,威胁他们在36小时内各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借记卡账户,并不许报警,否则宾馆或酒店将有炸弹爆炸或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两家单位接信后不敢懈怠,迅速报警,并动员人力开展安全检查和加强保卫措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接警后为防不测,也派人到场进行排爆、防火和相关安检等工作,但并未发现有炸弹或投毒事件发生的迹象。后张静持卡多次到邮局和银行的ATM机上查看账户,在其欲取钱时,被守伏的公安人员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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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主要案情:许某在1997年3月26日盗窃作案,窃得农用船只1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被害人(失主)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了接警登记,直至2002年3月23日才查获赃物,收赃人供出许某,公安机关当日决定对许某立案侦查,并于次日讯问了许某,许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未对其作任何处理,直至2002年8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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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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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来,也就是说,除了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八种犯罪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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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当改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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