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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诈骗犯罪应增设兜底条款

刑法对诈骗这一类犯罪采用了“罪群”的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即除了在侵犯财产罪章中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八种金融诈骗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上述八种金融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即除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外,对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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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析一般性质抢劫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

案情
被告人王某1997年1月9日上午,在一储蓄所附近,看见邵某某从储蓄所里出来边走路、边数钱,遂乘其不备,夺得邵某某手中的人民币2130元。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又用从路边捡得的砖块将邵某某砸至轻微伤。2002年1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以及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意见一致。但就本案如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认识不一。焦点在于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是重还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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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行为应定何罪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办案中有多种意见和看法,主要有盗窃罪、侵占罪、转移赃物罪以及不构成犯罪而是不当得利等,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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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应如何处罚

2002年11月25日凌晨,刘某撬门进入浙江省德清县某中学教师宿舍103室(3室1厅套房),趁3位女教师熟睡之机,从客厅和女教师俞某的卧室窃取了手机1部、皮鞋4双和装有110元现金的背包等物(价值1600余元),然后将这些物品放入旅行袋中置于屋外。随后,刘又反身回屋继续行窃,先推门进入女教师周某的卧室,周某发觉后惊叫,刘某便威胁道:“不准讲话,再说就打你。”然后退出周的卧室。接着,刘某又转身走进女教师俞某的卧室,俞某也被惊醒叫喊,刘威胁说:“不准喊,再喊掐死你。”迫使被害人不敢吱声。刘某退出屋外,拿走了窃得的财物迅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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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毁坏目的盗窃财物并予作为如何定性

朱某为泄私愤,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窃获的陆某夫妇在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陆某夫妇的股票和资金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陆某夫妇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5月16日,朱某再次侵入陆某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查获。
对朱某出于泄愤目的,采用修改他人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并以“高进低出”的方式进行恶意交易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颇大。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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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罪规定的再审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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