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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杨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一、案情介绍
某汽修厂修理工陈某向在校生杨某(16岁)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在校生李某、朱某合谋殴打杨某。当晚8时许,陈某手持木棍再次向杨某索要钱财,被杨拒绝。陈某即用木棍击打杨某,并将木棍打折。随后,李某、朱某分别用书包、拳头等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陈某立即高喊:“快找砖头、木棍去。”当李某弯腰捡拾地上的砖头时,杨某赶上前去,对李某的后背刺了一刀,李随即倒地不起。陈某、朱某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李某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二、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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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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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在我国,沉默权对证据制度的影响由于其在价值取向上的尖锐矛盾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至今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沉默权的核心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得通过任何手段控制或影响个人(主要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使其作出对本身不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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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是抢夺行为

2003年2月17日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陈丽明《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该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文中探讨了一则案例:某晚10时许,王某、陈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后,窜到某游戏机店(只有店主一人),由王某进店打游戏机,陈某到该店后门敲门数下后随即离开。当店主沈某走到后门时,王某将通往后门的中间门关住并用力顶住木门的插销,在店外等候的李某迅速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铁块撬开抽屉锁,拿走沈放置于该抽屉内的人民币120元。沈某发觉中间门被关后马上意识到异常,从门缝里看到了李某撬锁拿钱的情况,并喊抓贼,但三人已携钱逃离现场。
对该案陈某、李某、王某的行为,作者认为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应是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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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保证人”地位因其属于基于法律的地位而使法律义务与道德要求相区别,那么,“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怎么可以归入因“保证人”地位而负有的作为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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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构成犯罪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作为技术信息,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就属于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他人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在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均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可以权利人已经销出同一软件的销售价格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_x0013_?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项军、孙晓斌

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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