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4日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冯伟强、朱铁军《借口为他人拎包,途中甩开后据为己有——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冯伟强、朱铁军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案中的行为虽然“还不属于诈骗罪中典型意义上的交付财产行为”,但“从本质上看,被告人之所以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骗’行为起着主导作用”。
如何确定隔地犯的行为和结果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隔地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用以概括跨地域犯罪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凡是行为过程或行为与结果分别跨越两地以上的犯罪,都叫做隔地犯。例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国家,其行为本身就是隔地的。但在刑法理论上,通常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隔地犯的,这种意义上的隔地犯就专指行为与结果分别发生在不同地域的犯罪。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就是狭义隔地犯的刑法适用问题。
利用合同取得钱财后使用伪造的票据给付对方 该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1996年7月8日,被告人陈国(时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外贸土畜产公司经理)与金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土畜产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金普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分批发货。后陈国以担心金普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不给供货为由,让金普公司先后交纳共17万元的保证金。1996年7月29日,陈国从商水县人王兆国(在逃)处购买了两份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金普公司。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均为商水县物资公司,收款人为金普公司,金额均为293万元,共计586万元。金普公司持票到银行咨询,答复系伪造的票据,并被没收。
不违反职责义务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中有具体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犯罪都是明显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无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平
案由:玩忽职守
一审案号:(2002)郊刑初字第87号
二审案号:(2003)汴刑终字第08号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平
案由:玩忽职守
一审案号:(2002)郊刑初字第87号
二审案号:(2003)汴刑终字第08号
一、基本案情
藏匿、冒用室友借记卡取款应构成何罪
案情:行为人李某系某学校大学生,在宿舍写字台上发现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而予以隐藏,嗣后获知该卡系同宿舍胡某的,内有存款人民币10000元,套取密码后,使用该卡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得人民币8000元,并将此卡原密码予以修改。案发后,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分歧意见:在办理此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五种不同意见: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歧意见:在办理此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五种不同意见: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