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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终审的判决与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但是终审的判决与裁定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就应立即执行,无需等到送达被告人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向被告人宣判或者送达被告人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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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基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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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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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涂剑琳,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大田县桃源林业站站长,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林业新村B幢304室。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涂剑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涂剑琳辩称:1、2000年7月23日其没有到杨坑村。2、2000年9月27日在杨坑村部二楼会议室,柯仁堡没有承认林木是盗伐的,而辩解林木是从山上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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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而行贿如何定罪

【案情】曹元鹏系某镇卫生院院长,该院临时工王建胜在为曹开车期间,与曹关系密切。2002年10月,王建胜离开卫生院后与张杰伟一起开始盗窃汽车。曹元鹏在工作中结识该镇派出所所长李国强后,两人交往甚密。2002年11月5日,派出所民警在夜巡过程中发现凌晨1时许王建胜与张杰伟一起在驾驶一辆无牌照汽车,且从二人随身携带物品中发现了螺丝刀、8把汽车钥匙、铁丝等物。在盘问过程中,王建胜借口家中母亲生病离开现场。张杰伟连同汽车则被带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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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精粹)重构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围绕律师阅卷等证据展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证据展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阶段,但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进行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又受到种种限制,导致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处于明显先天弱势的不利境地。而控方,在庭审中侧重列举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控方往往不予举证或不予全部举证。这就必然直接削弱法庭辩护制度的功能和辩护人的作用,使法院的公正审判缺乏制衡和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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