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0日下午,王某(在校生)在集美大学航海学院门口“四季园”鞋店内,趁高某伏桌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桌下的一个黑包,内有电话IP卡、IC卡和上网卡等共187张(卡面总价6138元,高购买这些电话卡共支付了3916元,有电信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次日下午,王某与同学张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到厦门市莲坂天桥附近将大部分的电话卡低价出售给流动摊贩,获得1860元。24日,王某与张某到盗卡地点欲将剩余的电话卡销赃给失主高某时被识破,高报警后公安人员赶来将两人抓获,并当场缴获35张电话卡。案发后,追缴的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给失主高某。
伪造货币罪主观“目的”辨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其构成要件的诸多方面引发了学界的争论,实践部门也存在对伪造货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其中对本罪是否应该在主观目的上加以限制以及对其主观目的如何理解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
一、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一、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在内地与港澳地区互涉刑事案件中,有两类案件性质上比较特殊,那就是涉国防、外交犯罪案件和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两类犯罪侵犯的是主权国家利益,但却发生于港澳地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两地区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王某因借周某的款未还而与之发生矛盾,遂以5000元价格让陈某为其刺杀周某,并给陈某出具了周某的家庭住址。后王某决定放弃杀人意图,便以电话方式通知陈某,让陈放弃。陈某虽表面允诺,但仍根据王某告知的地址到周某处,对周某连刺10余刀,致其死亡。陈某因杀害周某未从王某处得到5000元钱,对其产生报复心理,持刀将王某的父母杀害。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时冲动,事后又曾阻止陈某杀周某,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请求减轻处罚。
试论职务犯罪的诱惑侦查
关键词:职务犯罪 诱惑侦查 必要性 限制 认定
摘要:查处职务犯罪是反腐败的重要形式,采取诱惑侦查的手段,可以更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基于反腐败的总体要求和查处部分特殊案件的个案需要,有必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施诱惑侦查,这一手段体现了公权先于私权的秩序关系,是对西方法系成功经验的借鉴,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允许以及诉讼法律支持的。但实施职务犯罪诱惑侦查必须予以规制,要体现必要性、被动性和程序规范性的原则。诱惑侦查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坚持按照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及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予以认定。
摘要:查处职务犯罪是反腐败的重要形式,采取诱惑侦查的手段,可以更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基于反腐败的总体要求和查处部分特殊案件的个案需要,有必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施诱惑侦查,这一手段体现了公权先于私权的秩序关系,是对西方法系成功经验的借鉴,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允许以及诉讼法律支持的。但实施职务犯罪诱惑侦查必须予以规制,要体现必要性、被动性和程序规范性的原则。诱惑侦查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坚持按照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及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予以认定。
余罪自首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提要】 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均认为如实供述同种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这是不科学的,存在明显缺陷。应当修改司法解释,确认如实供述同种余罪为自首。本文对司法解释关于余罪自首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余罪自首、司法解释、缺陷与完善
刑法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