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所涉罪名“投毒罪”,与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以投毒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状是相对应的。换言之,上述两个刑法条文中关于投毒犯罪罪状的描述,即是刑事立法对投毒罪的规定。
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
案由:合同诈骗
一审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
二审案号:(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
案由:合同诈骗
一审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
二审案号:(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一、基本案情
银行主任为牟利骗取贷款转借他人应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预防: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之一,其形成一般要经历由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在犯罪构成之前会有许多外在表现,即腐败行为征兆。善于发现和捕捉这些征兆,是实施预防工作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预防工作需要从“小事”抓起,通过教育、监督、惩罚等手段形成我们的干部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思想道德、管理制度和法律惩戒防线。 在预防方法体系中,刑罚是教育、监督等预防措施失效后的救济手段,教育、监督才是第一道防线。加强教育、监督,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是实现“预防在先”目标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机关重打轻防,以打代防,用查办大要案的成绩来掩盖预防不力的情况较为普遍。
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案情]
被告人张春花,女,196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人张春花,女,196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