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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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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理论中的一个新问题

罪数,就是犯罪行为的单复或个数,即一罪与数罪的犯罪个数。罪数形态,就是各种类型化的罪数个体形态。从刑法理论的划分来看,仅一罪就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上的一罪四种类型若干形态。单纯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一个犯罪结果,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一罪,又称典型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虽然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上是一罪的各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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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中奖彩票是盗窃还是侵占

2001年4月26日,购彩票人A通过电话,请福安市城关中兴西路64-2号福利彩票投注站服务员B替他代买2张第31期彩票。B代购2张彩票后,将彩票存放于投注站抽屉内。次日上午,A来到彩票投注站向B索要彩票,并返还购彩票的钱款,B在抽屉内找不到彩票,这时A发现投注站内的中奖广告牌上写着的特等奖中奖号码就是昨日自己报给B号码中的其中一组,A认为其中有诈,于是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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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措施的思考

劳动教养是目前我国法规规定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这项措施从实行到现在已有45年时间,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曾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国际国内司法形势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劳动教育措施的弊端,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本文的目的,试议取消劳动教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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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紧急避险

1999年2月21日深夜,李秀云下夜班回家遭歹徒抢劫,身上的钱被歹徒抢劫一空后,歹徒又持刀逼迫她回家找钱。为了尽早摆脱魔爪,李秀云将其领到一个小卖铺门前,冒充店主的女儿叫门。肖某夫妇(均年过七旬)以为是自己的女儿回来了,便打开了门,歹徒乘机挟持李秀云进来。歹徒要挟肖某夫妇拿钱,李也跪在地上哭求:“你们把钱拿出来给他吧。”肖某夫妇明白怎么回事后,斥责歹徒,并用秤砣砸向歹徒,搏斗中肖某左手被砍伤。肖某夫妇大声呼救,歹徒惊逃而去,至今未归案。肖某随后在医院住院13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院外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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