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生矛盾,2002年4月1日晚王某在刘某屋后用汽油点燃一堆禾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将着火物刮向有十米之距的王某自己的住宅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食加工厂和他人住宅。在众人用水扑救无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自已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工地开来一辆他人的工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自己的四间房屋才阻止火势,保住了自己住宅的大部份及其加工厂,但将该工程车砸毁,损失五十余万元。
应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态。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受贿罪名就不成立。然而在惩处这一领域内犯罪的过程中,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既存在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忽视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问题。 虽然法律上对受贿罪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普通受贿行为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与主张。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该“借款”应以受贿罪论处
被告人屈某,某市供电公司(国有公司)职员,其职责是负责编制公司下属各供电所所辖供电线路的线损指标。1999年6月,屈某因购买摩托车缺钱而向某供电所所长林某提出借款,林某将本所公款1.1万元交给屈某(未告知屈某是公款),屈某未出具借条。后林某告知屈某该1.1万元借款无需再归还了,由他想办法帮助处理掉,屈某对此未表示反对。1999年10月,屈某以购买住房缺钱为由再次向林某提出借款3万元,林某将3万元私款交给屈某后,又告知屈某该借款亦不用再归还了,由其想办法帮助处理掉,屈某予以默认,也未向林某出具借条。至2002年1月本案案发,屈某对上述两次借款4.1万元无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共同犯罪中辅助行为的认定及其他
犯罪嫌疑人许某,男,29岁,出租车司机。2002年1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许某应赵某(另案处理)的要求驾驶其出租车至泰州市某初级中学,赵某以去“上网”为名将该校一女生耿某(已满14周岁)骗至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出租车上,并让许某将车开上该地江堤。在出租车内,赵某对耿某实施奸淫,其后许某对耿某进行猥亵。在这种情况下许某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谈数个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在同一犯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叫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刑罚裁量的难点问题之一。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两类。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并存两个以上的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情节功能趋向不一致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