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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未付款将店主电动车骑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5年6月28日,侯某到某电动车专卖店欲购买一辆电动车。侯某看上一辆宝蓝色的电动车,与店主肖某谈好价格为3680元。肖某正要开票,肖某的妻子万某从外面回来,因店里还有其他顾客,肖某交待万某开票后,就招待其他顾客去了。万某以为侯某已经付款给肖某,开完票后,万某并没有要侯某再付款。侯某见万某没有要求付款的意思,心领神会,便骑着电动车走了。之后,肖某与万某察觉不对,但为时已晚,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对于本案中侯某骑走电动车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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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明(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张丽某(女),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张丽某受伤。李某明见张丽某昏迷,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导致张丽某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死亡。事后,李某明为逃避制裁,破坏现场隐瞒真相。
【分歧】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明系牵连犯,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李某明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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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审视

【论文提要】 刑事再审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不断被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数十年未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为发现和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错制度,刑事再审程序由于存在诸多缺陷而未发挥及时有效的错案纠错功能,违背了立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期待。当前,亟需立足我国现实,同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制度经验,重塑刑事再审程序,以使其错案纠错功能得到真正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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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牵连犯

牵连犯,虽然其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以上的罪名,在形式上似乎构成数罪,但实际上不构成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这个观点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不到依据 ,但在刑法理论上早已得到了确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引用。笔者在这里提出一种看法,与持上述观点的同仁商榷。根据现行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有的牵连犯与其他触犯数个罪名而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结合犯、吸收犯和想象竟合犯,在犯罪构成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们按同一性质的问题而同等对待,即“以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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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见证人就是无关人员根据需要受邀,在必要时对某一诉讼行为的情况作证。刑事见证人便指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见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对刑事见证人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刑事见证人制度。根据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见证人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过程为:(1)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中,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接收人的住处,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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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

【案情】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吴银唐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沿洛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漯西路交叉口转盘处向右转盘时,与骑电动车沿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敬相撞后,又与正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王怀言相撞,造成陈敬、王怀言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银唐弃车逃逸。2009年12月30日,王怀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银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陈敬对被告人吴银唐的民事赔偿请求已主动放弃。
本案中被害人王怀言的女儿王秀勤对被告人吴银唐的民事赔偿请求已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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