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28岁)来到江苏省南丰县某楼盘售楼部,看见刘某(女)坐在里面,就冲着她说“你去年跟我有过节,我要杀了你”,说完就把尖刀插在售楼部的桌子上,然后拽刘某的头发,扇了刘某几个耳光,又将其摁倒在地用脚踢其腰部数下,后被刘某的丈夫拉开,王某又持刀追赶刘某的丈夫。在刘某报警后,王某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受伤程度应认定为轻伤。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表现方式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定寻衅滋事罪较为恰当。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28岁)来到江苏省南丰县某楼盘售楼部,看见刘某(女)坐在里面,就冲着她说“你去年跟我有过节,我要杀了你”,说完就把尖刀插在售楼部的桌子上,然后拽刘某的头发,扇了刘某几个耳光,又将其摁倒在地用脚踢其腰部数下,后被刘某的丈夫拉开,王某又持刀追赶刘某的丈夫。在刘某报警后,王某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受伤程度应认定为轻伤。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表现方式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定寻衅滋事罪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