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刑罚体系中,自首不仅是一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更是一项重要的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根据1997年刑法第67条界定的自首内涵,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的分类
对于目前我国自首的种类划分问题,刑法理论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根据各自不同的划分角度和标准,学者们大体上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主张“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为标准”,将自首分为四种,即预备犯的自首、未遂犯的自首、中止犯的自首和既遂犯的自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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