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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适用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如果十八周岁后的犯罪行为与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可以单独被评价为犯罪,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同时符合累犯其他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累犯。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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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孟某受聘担任中储粮某市粮油储备库工程部副经理,该工程部是临时机构,主要是针对基础建设管理而临时成立,主要工作是对该企业的储备仓库扩建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被告人与该粮油储备库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并注明是岗位工种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该企业浅圆仓工程项目建设。其后被告人利用担任该粮油储备库工程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大宗购物单等财物,数额较大。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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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起刑提高后缓刑的适用

【案情】
李春生于1995年1月15日,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教养结束之后李春回到家乡。2012年12月17日李春窜至谭某家中盗得银手镯一个,价值270元,接着进入刘某家中2盗得人民币830元,2013年1月9日,李春窜至程某家中盗得香烟42包河若干人民币,总价值604元。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但在缓刑适用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春劳动教养结束之后不久又行盗窃,可见不思进取,主观恶意较大,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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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在我国的刑法刑罚体系中,自首不仅是一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更是一项重要的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根据1997年刑法第67条界定的自首内涵,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的分类
对于目前我国自首的种类划分问题,刑法理论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根据各自不同的划分角度和标准,学者们大体上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主张“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为标准”,将自首分为四种,即预备犯的自首、未遂犯的自首、中止犯的自首和既遂犯的自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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