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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村干部伪造合同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定性

基本案情
2002年,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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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行为犯罪性的行为,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合法权利。但是,任何公民行使权利都不得超过法律设定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力图提高公民维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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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财务人员平账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04年7月22日,个体户王某向赣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购买钢材。因缺少资金,王某向原赣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经理李某借款,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同年7月26日,李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电汇13.194064万元(含税金)至建材公司支付王某的钢材款。建材公司开具发票给安装公司,李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发票做帐成公司某项工程款支出。2006年案发后侦查机关才将该笔款项从王某处追回。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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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入户抢劫”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蔡某、张某预谋对某小区的房屋出租人实施抢劫。王某利用被害人殷某出租房屋的信息,以租房为名与殷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看房的时间和地点。三人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窜至约定地点。经王分工,由蔡某、乙在附近一网吧望风,王某张某到被害人的出租屋内,在假装与被害人洽谈租金的过程中,二人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并捆绑,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455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构成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当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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