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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案情
甲某因与乙某有矛盾,他多次和朋友寻找乙某欲报复。2010年9月20日晚,甲某与几个朋友在路边闲逛,突然有人指着一个不远处独自行走的人说:“看,那不是乙某吗”(实际是丙某),于是,一伙人便尾随其后。在偏僻处,甲某等人一拥而上,对丙某实施殴打,其间,张某大喊:“让你知道什么是厉害,”顺手拾起一块砖头砸在丙某的头部。当丙某反应过来并表明身份后,甲某等人才发现打错人了,但甲某仍说:“谁让你长得像乙某。”随后他们便一哄而散。经鉴定,丙某的伤情为轻伤。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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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销售非法出版物应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
2005年至2010年间,张敬礼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卢汉坤索取木材款人民币38万元;向闫希军索要其所编纂的已经售给闫的《寿世补元》图书350套、价值人民币19.81万元;向杨军、潘京萍索要《寿世补元》500套、价值人民币28.3万元;向李超索要已售给李的《寿世补元》550套、价值人民币31.13万元。综上,张敬礼索要钱款及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117.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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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为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无相关的具体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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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妇女为强奸罪直接主体初探

摘要:传统观念认为,妇女在强奸罪中仅可成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社会生活中男子被妇女性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男性被强奸的法律规定缺失,妇女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悖公平公正原则。本文拟从妇女可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原因分析,提出对我国强奸罪的修改完善。
关键词:妇女 强奸罪 主体 初探
 导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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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盗窃未遂的几种情形

【案例】
2011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看见一幢三层楼房家里没有人,便预谋偷东西。张某从该楼房一楼窗户爬入后打开楼房侧门,在该楼房二楼翻东西时,正好户主王某到家并发现,张某逃跑,后被村民抓获扭送至公安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把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并没有对盗窃的数额或者次数进行规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王某家中,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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