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通过对2000年以来某市检察院和法院审理的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以下简称“二翻”)现象较为普遍。统计分析表明,有80%贿赂案件被告人和证人人存在“二翻”现象,值得引起必要的重视和思考。
一、“二翻”现象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贿赂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二翻”有其必然性。
首先,从事实与证据角度看,行贿与受贿行为发生时,大多无第三人在场,在证据上表现为“一对一”,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陈述,一般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力明显单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较少。
一、“二翻”现象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贿赂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二翻”有其必然性。
首先,从事实与证据角度看,行贿与受贿行为发生时,大多无第三人在场,在证据上表现为“一对一”,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陈述,一般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力明显单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