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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贿赂案件"二翻"现象调查与思考

近日,笔者通过对2000年以来某市检察院和法院审理的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以下简称“二翻”)现象较为普遍。统计分析表明,有80%贿赂案件被告人和证人人存在“二翻”现象,值得引起必要的重视和思考。
一、“二翻”现象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贿赂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二翻”有其必然性。
首先,从事实与证据角度看,行贿与受贿行为发生时,大多无第三人在场,在证据上表现为“一对一”,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陈述,一般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力明显单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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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一、侵占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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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

【内容提要】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拥有公正、谦抑和宽容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的实质就是现代司法中的人文主义精神,而这种精神不仅有传统司法文化的积淀,还需要西方现代司法公正理念和司法文化的糅合。
【关键词】人文主义 儒家伦理 执法原情 情法两尽
引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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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对象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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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这一要件的理解,理论上似乎争议不大。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表达了“通说”的观点,即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理论上很少有人对此“通说”提出质疑,但在司法实务中,问题恐怕要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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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制度

内容提要: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权  律师辩护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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