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