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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惩治恐怖犯罪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挑战。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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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公民收受不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赠与,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而这只是党规,而非国法。“灰色”,正好形象地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这种收入的不正当性质。对于大多数送礼者来说,这种赠送属于“感情投资”,但其所求的回报却不是感情或友谊,而是有权者手中的可以制约自己利益的权力。这种与中国传统的作为礼尚往来的赠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具有对公职人员职务的收买性,包括得到有权者的特别有利于己的关照,也包括避免有权者的不利于自己的“关照”。这从现实中存在的掌权时门庭若市,无权时门可罗雀的现象便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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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72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即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规定的条件之后一,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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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意见”不能作为证据

司法实践中,发案单位或双方当事人经常以“技术意见”这一形式说明某一事实或情况,这些“技术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作为证据被使用和采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技术意见”通常被有些人归类为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由此可见鉴定人一是要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二是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往往不具备这个条件。因而技术意见的出具人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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