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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摘要】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行为犯;毒品;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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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造毒品犯罪疑难问题的剖析

一、司法解释中“制造毒品”的涵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关于“制造毒品”的内涵,刑法却未予明确规定。为准确打击制造毒品犯罪,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制造毒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与相关国际公约比较,该《解释》界定的制造毒品行为的范畴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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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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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13|刘国平挪用资金二审维持原判宣告无罪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审理经过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国平犯挪用单位资金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请求情况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5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的15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用于炒股,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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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52次会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一四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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