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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需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以及客观要素的内容予以具体化。本文对此不展开说明。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于特定目的?换言之,本罪是否在故意之外另要求特定的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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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摘 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的行为类型, 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 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 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 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 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 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 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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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 ——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理解运用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而言,以往每当查获一个涉烟刑事案件,只需要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即可。如今,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包括烟草专卖在内的所有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处理好涉烟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2款法律条文做一个详细的解读,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材料收集工作。
一、证据资格主体——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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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16|黄新故意杀人宣告无罪一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审理经过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请求情况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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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探讨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自配针剂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因侦察与起诉部门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起诉标准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案件退补难和因侦察阶段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在起诉阶段证据流失,造成案件存疑不起诉。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收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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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证据特征及调查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作为推动诉讼进行并最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是打击毒品犯罪司法活动的核心。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案件通常具有神秘性、单向性、复杂性等特点,使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也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证据的独特属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办案人员在取证、核实、审查认定等方面的难度。本文以公诉部门为视角,旨在关注司法实践的需求和研究现有的证据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基本特点,归纳实践中搜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以期得到完善。
【关键词】毒品辩护 毒品犯罪证据
一、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一)对实物证据的高度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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