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一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敲诈勒索商定数额非全部获取问题的探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满释放后,其认为被判刑系证人甘某某作伪证和应车主刘某要求所致,遂先后多次至甘、刘住处,采取全天跟随、久留不走、拦车阻行等方式,对甘、刘二人施加压力,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9.8万元(其中向甘索要4.8万元,向刘索要15万元),并实际从甘处索得2万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满释放后,其认为被判刑系证人甘某某作伪证和应车主刘某要求所致,遂先后多次至甘、刘住处,采取全天跟随、久留不走、拦车阻行等方式,对甘、刘二人施加压力,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9.8万元(其中向甘索要4.8万元,向刘索要15万元),并实际从甘处索得2万元。
二、法院判决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 ——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摘要】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之所以明显轻于抢劫罪,是因为当暴力、胁迫尚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或者要求日后交付财物时,还有请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因此应当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只不过,“两个当场”仅为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暴力、胁迫不仅要当场实施,而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间,并非对立关系,而系补充竞合关系,因而在暴力、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难以判断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案件,只要没有当场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刘志坚 河南省安阳市工学院讲师常治国 李红洲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经典案例)(总第128期)一、权利人为解决民事赔偿或违约纠纷的行为与触犯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案例一]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
无罪判决008|马全保、李云国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桂刑复字第2 7 0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全保,绰号“马五”,男,汉族,1 9 7 2年5月1 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北海市长青路电厂宿舍5 02号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 00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 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才建,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男,39岁,个体户。被告人吴某从事个体经商多年,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妻子因此与他离婚后,仍不思悔改。1999年10月10日晚,吴某招来4名妓女供自己淫乐。后因他人告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争议焦点]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同时招来4名妇女向自己卖淫,供自己淫乐的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法理分析]对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