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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刑法防控

【内容提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先声和开端,第三方支付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有些风险在生产、生活中可能会演变成实际的危害,因而需要国家采取包括刑罚在内的多种法律措施予以防范。对于社会风险的防范,从刑法角度考虑,应坚持行政规制先行、刑法介入谨慎、个人法益优先的基本理念。就具体防范而言,第三方支付招致风险或者将风险现实化为危害行为的,只有当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客观和实际侵害时,才能根据归责原则,按照刑法的罪刑条文,对之给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 公民个人信息 沉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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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

【内容提要】P2P网络借贷在带来民间融资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因涉嫌触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故对其有必要加以刑法控制。刑法控制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谨慎介入的刑事政策控制,细致缜密的犯罪构成控制,完善实用的刑罚措施控制,以及行刑衔接与轻罪建构控制等措施。【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刑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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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诉讼案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庐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楼9号蜀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综合楼七层,组织机构代码61030114-2。法定代表人:王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潮群,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113-0。法定代表人:朱才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勇,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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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06|李伟、梁伟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眉刑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生于1956年6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原河南省商丘市贸易局干部,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西段。2000年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碧英,四川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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