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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试论破产欺诈罪及其司法实践问题

[摘要]破产欺诈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有破产就有破产欺诈”,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虽然不能说每个破产事件均为破产犯罪,但是却可以说,几乎多数的破产事件都会在各种不同方式下,与犯罪相关联。”[①]现代各国破产法或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破产欺诈犯罪及刑事责任,并且自20世纪中后期在立法上加重了对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而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破产欺诈罪名。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公司企业破产事件的大量发生,破产人及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和其他有关主体造成巨大利益损失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基于我国新破产法和现行刑法典规定之不足,建立破产欺诈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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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中的群众认同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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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步设想

【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获得实现,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而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是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并将导致法律价值的缺失。因此,现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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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制度完善

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使得这一贪污罪的阻截罪名又一次引起大家的关注。关于本罪的争论焦点不仅存在于量刑上,还存于立法精神的探讨上,一些学者认为本罪一反以往司法机关顺向的逻辑思维,将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之负责证明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即可,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打击狡猾的犯罪份子,是惩罚腐败的锐利武器,但是这有与现代立法上所推崇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所以在立法价值上存在争议。本罪在司法上也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比如本罪是否引起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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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犯罪中如何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从未成年人的心理着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究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中如何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以达到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
一、严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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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的死刑量刑探讨

【内容摘要】: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本身是不合理的,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而强奸罪害恶性所允许的配刑限度绝对不包括配置死刑。所以,我国法律的这种严厉制裁是否合理,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全文约5800个字。
以下正文:
一、强奸罪概述及强奸为何处罚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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