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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挪用公款罪中具体用途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是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其有三种形式:一是用于非法活动;二是用于营利活动;三是用于除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性活动。对如何认定这三种形式及它们的应然性目前争议较大。
 
一,“非法活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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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

【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多发犯罪之一,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存在,但是实践中,行为人多会隐藏和否认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本文主张以推定的方式来获得行为人的明知。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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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每一项新的法律的产生都源于一定的社会现实。组织残疾人和儿童乞讨行为的犯罪化,也一样有它深刻的社会背景。由于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市与农村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的同时,也滋生了一大批城市乞讨人员,这其中不乏残疾人和儿童的身影。中国每年大约有数十万流浪乞讨儿童,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流浪乞讨儿童受到了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操纵。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拐骗、收买、威逼利诱等手段,操纵、控制各地的流浪儿童,强迫他们到街头乞讨。更为残忍的是很多的犯罪分子故意操控一些残疾流浪儿童,甚至人为地将原本健康的儿童造成残疾,以博取大众更多的同情心,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组织流浪儿童乞讨已成为当前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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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研究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强化法益保护,它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而持有型犯罪对象的性质又对主体行为的评价至关重要。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较迟,理论界争议较多,笔者对此进行探究,就是为了厘清持有型犯罪的法律特征,对审判实践具有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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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总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我国的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而当流动人口面临着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就业歧视、同工不同价等诸多问题时,其犯罪率也越来越高。在经济相对发达、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的东部地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情况已经相当突出。近年来,这一现象逐步向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扩展。2008年6月,仪陇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辉(自报身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唐辉在侦查期间自报身份虚假陈述,其真实姓名为冉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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