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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谈缓刑考察监督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之策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其在具体运用中的缓刑考察监督机制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由于这两部法律对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不一致、不明确,加之目前就缓刑考察工作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以致不少地方缓刑考察监督松懈,有的甚至还处于失控状态。
经调研发现,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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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时遇到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当法院为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被告人却明确表示要自己辩护,不要法院指定;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法院所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表示不满意,要求另行指定。而当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后,被告人仍不满意,却又不愿意自行委托辩护人。如此反复多次,让承办案件的法官感到困惑:遇到上述情况法院究竟该怎么办才不至于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再为其指定辩护,还是应当继续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一再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不满意的话,法院究竟应为其指定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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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量刑情节是调整量刑幅度、保持量刑平衡、准确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一起犯罪案件只存在一个量刑情节的情况适用起来比较容易,但犯罪现象十分复杂,同一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这种数个量刑情节并存于同一案件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量刑情节的竞合。下面就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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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在职权主义和国家公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变革,因此,在过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伸张,甚至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庭审判时被害人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肯定了被害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并赋予被害人除独立的起诉权和上诉权以外的广泛诉讼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10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经常被忽视的现象。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而谈到保护,首先应当认识到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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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数额犯,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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