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直接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频频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我们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6年共审理9起商业贿赂案件,性质均为受贿,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5起,涉及购销和其他领域的4起,案犯中有银行行长、国税局干部、农林局干部、烟草专卖局局长以及国企厂长等,犯罪数额从3万至22万元不等,除一起案犯被宣告缓刑外,其余分别被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缓刑执行机关应予明确
在基层刑事审判工作中,缓刑罪犯的考察经常难以落实,法官对此十分困惑。
谈安全保障义务向刑事责任的转化
引子:2006年3月12日,浙江湖州“10.21”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喻木军,被法院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该起火灾中,该个体服装厂造成了8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而个体服装厂的老板喻木军却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番粗心会引来这么大的一场灾祸。
反商业贿赂:在缺失中寻求完善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公司被另案处理。后珍味楼酒店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理性思考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探析与对策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互联网站已达70万家,上网用户逾1.1亿 .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