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其在具体运用中的缓刑考察监督机制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由于这两部法律对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不一致、不明确,加之目前就缓刑考察工作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以致不少地方缓刑考察监督松懈,有的甚至还处于失控状态。
经调研发现,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经调研发现,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