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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

引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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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不宜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按照国际惯例,此规定最终必将在国内法上得以体现。也就是说,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既然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那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沉默权,也将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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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量刑均衡的思考

[内容摘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由此产生量刑失衡的问题。然而,能否准确、合法地对罪犯判处刑罚,对整个刑事审判至关重要,事关整个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分析量刑均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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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此规定相适应,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对于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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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威慑功能

自中国的西周、西方的罗马法时期,即奴隶制的中后期,至19世纪的刑法近代改革,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刑罚开始步入以遏制犯罪为理性基础的威慑时代。本文立足于刑罚的基本理性,对刑罚的威慑功能予以一些反思,力图在展示其表征的基础上,揭示其思想基础与认识论上的成因,并剖示其合理性与无理性。
一、威慑功能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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