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本版特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撰文进行解读,于今日起陆续在刑事审判专版刊登。
一、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
一、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