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内容摘要]:上诉权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使得倾斜于被告人的天平恢复平衡,最终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民主,促进法治的实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一般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德国,被害人具有独立于检察官的上诉权。俄罗斯也规定了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我国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上诉权没有规定,而代之为请求抗诉权,存在明显不足,立法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关于倒卖铁路客票行为的几点思考
铁路以其高速便利和低票价的优势
单位犯罪的主体确立标准
[内容摘要]: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尚属于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的新领域,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规定的简略与理论研究的不甚成熟,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在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至今仍未达成一致认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确定首先在于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标准,其次才可依据该标准进行具体化的分析研究。本文以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依据,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功能和构造的分析,意图确立刑罚适用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标准和范围,澄清一些司法适用中的误区。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主体 标准
一、单位的社会化人格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主体 标准
一、单位的社会化人格
建立非刑讯逼供证据追诉机关的“必证”制度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为。[1]刑讯逼供大多数情况下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也有针对证人、被害人实施的。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降低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为世界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我国刑事法律也严禁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