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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七

十九、将枉法仲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仲裁,是指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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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

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在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行贿与受贿,尤如一条毒根上孽生的两个毒瘤,除索贿的情况外,有受贿必有行贿。行贿行为不仅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而且其本身就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直接、典型和具体的表现。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因此,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就必然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
一、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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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从作用上看,证据既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对案情的手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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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及其决策机制的构建

一、引言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具有克服短期自由刑消极作用、有效促进罪犯改恶从善、再社会化、节约社会成本等优点①。但缓刑不恰当适用,适用过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诫教育作用,还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②。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究竟如何把握?刑事法官对此存在颇多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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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的存在范围

内容提要:三个世纪以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这一伟大原则,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他将该原则深层次的阐述和解释这一艰巨任务留给了后人。时至今日,学术界对无罪推定的分析都未指出其存在的范围,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无罪推定与追究犯罪的矛盾。无罪推定不是对追诉方的要求,更不能强加于普通群众,法庭之外不存在无罪推定。其前提在于控审分离,核心在于明确控方举证责任。
关键词:无罪推定 范围 控审分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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