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庭审阶段,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监督者,同时承担公诉职能,又是公诉人。显然,中国法庭上的检察官,完全集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职能和诉讼角色于一身,即所谓“检诉合一”。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只有中国等极少数国家仍然保留这种类型的诉讼机制,其他国家相继通过司法改革已经废除了“检诉合一”现象,主要原因在于:

阅读更多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

七、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目前还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初步将商业贿赂概括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阅读更多

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情况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由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近几年来,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相应地,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通过对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5年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我院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并对审判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阅读更多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四

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阅读更多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五

十二、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从“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